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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中标供应商“弃标”现象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12 12: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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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笔者观点

  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外部力量都不能干涉甚至影响具体的招标行为,任何个人意志都不能“改写”公正的招标结果,任何臆断猜测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条件下都不能瞎说八道,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等全体政府采购当事人都必须以法为鉴,坚决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一,投标保证金只能按采购概算的百分之一设立,概算为270万元的项目绝不能设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规定。

  第二,中标供应商弃标并不意味着废标,采购人要正确认识第一和第二中标供应商价格相差47万元的原因所在,承担起相应责任。

  第三,采购项目时间十分紧迫,而且整个招标活动是成功的,并未出现废标,绝不能因中标供应商弃标而否定招标结果的有效性,因而不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中标供应商已经以书面形式放弃中标权利,采购人应与第二意向中标人签订合同,“替补队员”可以“转正”。

  第五,采购人可与“替补队员”就价格问题进行磋商,如能适当下浮更好,如不能下浮勉强无益,供应商是企业,企业做业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除非是搞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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