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招标人不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因此,为了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可以实施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缴纳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②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
A.投标担保的形式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中后者为工程实践中的投标担保的最主要形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B.投标保证金的期限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一般为投标有效期截止后的第28天。
C.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
a.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联合投标
在工程实践中,尤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联合投标是实现不同投标人优势互补、跨越地区和国家市场屏蔽的有效方式。
①联合投标的含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②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③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
建设工程决标是指招标单位确定中标企业的法律行为。它通常包括开标、评标和中标三个过程。
①开标
A.开标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招标投标活动经过了招标阶段和投标阶段之后,便进入了开标阶段。为了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遵守法律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4条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同时《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B.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开标应当遵守如下法律程序:
a.开标前的检查。
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的应当遵守司法部1992年10月19日制定实施的《招标投标公正程序细则》的有关规定。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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